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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物流公司:《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正式颁布

2018-11-20


苏州物流公司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第593号国务院令公布,《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范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以及公路使用者等在公路安全保护方面的权力、义务,对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发挥公路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产、生活的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条例》分为“总则”、“公路线路”、“公路通行”、“公路养护”、“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共七十七条。 

《条例》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公路保护工作;授权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条例》在相关条文中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主体地位。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制定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国家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配体系,确保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能够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条例》强调,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载及质量限值等安全技术标准;需要改装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条例》在公路养护方面进一步规定了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是指公路自身的物理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包括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有关设施完好。规定了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规定了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及其取得资质应当具备的条件。《条例》还规定,公路永久性停止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核准后作报废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常熟至新疆物流专线,常熟物流公司

《条例》在公路行政许可方面进一步作了细化、拓展和规范。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是更新采伐护路林的许可主体;二是拓展了涉路施工许可对象,新增了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和在公路上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两个项目;三是规范了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应提交的材料内容;四是明确了涉路施工完毕后,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设施进行质量验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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